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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,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组成。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,并报告工作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丆免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。省人民政府置省长一人、副省长若干人及政府委员若干人。下设厅、局、委员会、处,一般均设民政、公安、财政、粮食、商业、工业、交通、农业、水利、教育、卫生等厅;对外贸易、建筑工程、劳动、统计、手工业管理、机要交通等局;计划、体育运动、民族事务等委员会,以及办公厅、宗教事务处等。另外,建国之初,各省原设的人民监察委员会一律改为监察厅,人事厅改为人事局,文化事业管理局改为文化局。并撤销各省原来的政法、财经、文教三个委员会,一律改设政法、文教、工业、财贸、农林五个办公室。【11】(p.155)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,得设若干“专员公署”为派出机关。【11】(p.14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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